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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李玲斌,施显林,安徽省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李玲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施显林,安徽省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宝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玲斌,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龙口。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区建能,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施显林,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原审被告:安徽省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城关南阳。法定代表人:宋道丽。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玲斌、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施显林、安徽省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龙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书面通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龙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