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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执委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赵浩辰、赵启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赵浩辰,赵启光,黄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下执委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76号1幢送达地址:绍兴市中兴南路354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6337-8。法定代表人:郦金龙。被执行人赵浩辰,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赵启光,男,1964年7月2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黄国华,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诸暨市。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赵浩辰、赵启光、黄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绍兴越城区法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174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受偿4350900.00元。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杭下执委字第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根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