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568、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02杨青林与黄福添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568、1569号原告杨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代理人苏坚,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1963年3月19日,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568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8.75元;(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569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郑云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