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马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马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刘xx。被告马xx。委托代理人梁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马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东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伟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