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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马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马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刘xx。被告马xx。委托代理人梁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马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东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伟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