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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上海浩瀚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与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浩瀚设计装潢有限公司,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浩瀚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欣展,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一飞,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浩瀚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08)沪仲案字第07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裁决书,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向上海浩瀚设计装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65603.50元;同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案件仲裁费人民币30107元,由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535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于2016年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该协议,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上海新城》小区2号楼2706室商品房(面积136.21平方米)以总房价676691元,折抵本裁决书中665603.50元工程款,上海浩瀚设计装潢有限公司需补交差价11088元。利息及诉讼费等上海浩瀚设计装潢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上海新城》小区2号楼2706室商品房(面积136.21平方米,总房价676691元)抵偿本仲裁裁决书确定的665603.50元工程款及诉讼费用,同时上海浩瀚设计装潢有限公司需补差价11088元。本裁定送达后,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上海浩瀚设计装潢有限公司所有。申请执行人上海浩瀚设计装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玮执行员 周 康执行员 孙亚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