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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蒋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217号原告蒋某,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2月2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