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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春友、刘召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春友,刘召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在兴,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春友,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召庆,男,汉族。关于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春友、刘召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利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春友、刘召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