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9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杜广超与贾庆真、伊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超,贾庆真,伊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913-2号原告杜广超,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贾庆真,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伊帆,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超与被告贾庆真、伊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广超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广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杜广超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丹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