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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9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杜广超与贾庆真、伊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超,贾庆真,伊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913-2号原告杜广超,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贾庆真,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伊帆,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超与被告贾庆真、伊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广超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广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杜广超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丹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