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夏柱潮与宁波福馨元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柱潮,宁波福馨元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夏柱潮。被执行人宁波福馨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丁遥遥。申请执行人夏柱潮与被执行人宁波福馨元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5)甬仑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福馨元装饰有限公司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06执2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