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唐尧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刑初40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尧(曾用名唐勇),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城镇居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9日9时许,被告人唐尧与唐某某电话联系后,在其临时所居住的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玉皇花园145号1栋1单元5楼2号楼下,将毒品海洛因1个小包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某,重约0.1克。2015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唐尧与唐某某电话联系后,在其临时所居住的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玉皇花园145号1栋1单元5楼2号楼下,将毒品海洛因两个小包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某,重约0.2克。2015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唐尧与唐某某电话联系后,在其临时所居住的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玉皇花园145号1栋1单元5楼2号楼下,将毒品海洛因1个小包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唐某某身上搜出1小包红色塑料袋包好的毒品疑似物,并从被告人唐尧身上的裤包里搜出1袋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疑似物,从其挎包里搜出了6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疑似物。经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测,从唐某某身上搜出的毒品疑似物实测值为0.1克,从被告人唐尧身上搜出的毒品疑似物实测值为7.942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1(唐尧处白色固体混匀)和所送检材2(唐某某处灰白色固体)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唐尧明知毒品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而予以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尧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尧的辩护意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被告人唐尧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唐尧被岳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唐尧因吸食海洛因于2015年10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唐尧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另查明,2015年10月9日公安机关从唐某某处扣押毒品一小包。2015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尧处扣押毒品一袋,毒品六包、人民币100元、三星触屏手机一部、铁盒一个、挎包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尧在庭审时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某、林某某的证言、称重笔录、现场笔录、广安市计量测试所检测报告、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唐尧的供述、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尧明知毒品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而予以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尧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尧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唐尧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为8.342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据此,根据被告人唐尧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尧处扣押的毒品一袋,毒品六包、人民币100元、三星触屏手机一部、铁盒一个、挎包一个、从唐某某处扣押的毒品一小包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熊 壮人民陪审员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