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田野与永宁县望洪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宁0106行初6号原告田野,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永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永宁县望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郭旭宏,男,镇长。第三人田月宝,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野被告永宁县望洪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田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调整诉讼请求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野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原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