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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宝元与被执行人张海坤、赖文娟、郭春月、赖长乐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元,张海坤,赖文娟,郭春月,赖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元,男,193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海坤,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赖文娟,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郭春月,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赖长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李宝元与被执行人张海坤、赖文娟、郭春月、赖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海坤、赖文娟、郭春月、赖长乐人民币670010元(包括本金6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0元、执行费9010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家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