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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与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执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冯网大,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英,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晓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鲁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居山审判员  陈远生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