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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法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发杨学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杨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法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陈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杨学志,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发与被执行人杨学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发书面提出撤回此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林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翠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