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法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发杨学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杨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法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陈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杨学志,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发与被执行人杨学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发书面提出撤回此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林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翠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