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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沈阳富利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利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吴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624号原告:沈阳富利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吴强。原告沈阳富利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岩妍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炳玲、人民陪审员刘丽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富利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富利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富利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沈阳富利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岩妍代理审判员  李炳玲人民陪审员  刘丽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费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