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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张黎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黎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09号罪犯张黎明,男,1988年2月19日生于吉林省扶余县人,锡伯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吉刑一核字第81号刑事裁定,认定张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将张黎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1月将张黎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黎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黎明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