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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曹成木与江苏省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成木,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成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邦国,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曹成木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成木申请再审称:其在苏中公司的工地上施工时,从二层高处摔倒在地,胸椎多处爆裂性骨折,造成八级伤残,后经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曹成木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用,故只能再次起诉要求苏中公司赔偿其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精神抚慰金、生活费等损失。二审以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曹成木起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曹成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曹成木因工受伤所应当享受的包括后续医疗费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已在其第一次起诉后,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现曹成木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被告,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曹成木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正确。曹成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曹成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成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