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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罪犯卢某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98号罪犯卢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2日生,文盲,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2000)沪一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1)沪高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3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06年01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8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院于2013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