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袁×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1(曾用名袁×2),男,18岁(1997年1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9月13日被羁押,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1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炳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袁×1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商场三层××干锅烤鱼店的厨房内,盗窃同事邓×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金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03.74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4张,并持所盗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20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袁×1被抓获,在其衣服袖子内起获赃款人民币1500元(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邓×)其他被盗物品未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袁×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对盗窃地点辨认的笔录,被害人陈述,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书证,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袁×1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1犯盗窃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1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袁×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袁×1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一百零三元七角四分及未作价钱包一个、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四张,发还被害人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鑫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