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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田宝海与李洪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宝海,李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田宝海,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洪山,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洪山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