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田宝海与李洪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宝海,李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田宝海,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洪山,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洪山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