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发成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成,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李发成,男。被执行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丕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李发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发成依据已经生效的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普中民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发成违约金181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发成与被执行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发成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其余的810000.00元,被执行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用自产的板材冲抵。现双方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普中民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20500.00元由被执行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冲抵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刘忠海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艾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