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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韦某与申某、东阳市南马镇南湖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申某,东阳市南马镇南湖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18号原告:韦某。法定代理人:韦大规。委托代理人:周雄,浙江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法定代理人:申屠海军。被告:东阳市南马镇南湖小学,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南湖村。法定代表人:徐建强,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申某、东阳市南马镇南湖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