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韦某与申某、东阳市南马镇南湖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申某,东阳市南马镇南湖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18号原告:韦某。法定代理人:韦大规。委托代理人:周雄,浙江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法定代理人:申屠海军。被告:东阳市南马镇南湖小学,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南湖村。法定代表人:徐建强,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申某、东阳市南马镇南湖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