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新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山日报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山市新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山日报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3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新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安。法定代表人:杨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君延,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毅,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日报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法定代表人:方炳焯,该报社社长。再审申请人中山市新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八局公司)、中山日报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新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部分工程量无监理单位盖章且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列为待定,且中建八局不予确认为由,不计入工程总造价是完全错误的。(二)《造价鉴定》中的待定项目工程量及工程做法后补签证符合建设施工实际,并非程序瑕疵,就应予认定。(三)新兴公司完成中山日报社办公大楼室内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的工程量造价应为8305999.8元,协助施工及维护保养部分的工程量造价应为142493.35元,扣减已付的工程款5900000元,两被申请人拖欠的工程款为2548493.15元,而非二审认定的2053778.4元。(四)原审法院查明新兴公司已于2002年8月28日将涉案的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故对于以上争议的待定工程量仍应从2002年8月2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新兴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关于涉案(待定)工程量的工程造价能否计入工程总造价的问题。经查,在二审判决未予认定的待定工程造价为:鉴定结果中“(一)室内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2.有合同单价但工程量后补签证部分54961.57元(待定)、3.有合同单价但后补工程做法签证部分75536.63元(待定)、5.装饰工程无合同单价但后补工程做法签证部分301367.32(待定)、7.电气工程无合同单价但后补工程做法签证部分2377.98(待定)”及“(三)协助八局施工及维修工程。2.安装工程无合同单价但工程量后补签证部分20894.07(待定)”。经二审法院查明,上述工程均无监理单位盖章且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列为待定。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收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对有关工程量的情况应该是清楚的,故上述被列为待定的工程在监理单位没有盖章确认,且发包人中山日报社对上述工程量亦不予确认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不予认定并无明显不当,本院综合全案,对此不予调整。关于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的数额问题。如前所述,二审判决对被列为待定的工程不予认定,故二审法院依据涉案工程的造价以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认定本案所涉欠付工程款为2053778.4元并无不当。新兴公司主张欠付的工程款应为2548493.15元,该司的计算是加入了待定部分的工程造价,由于待定工程量未被认定,故本院对新兴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关于待定工程量利息起算时间的问题。同理,由于涉案待定工程量未被法院所认定,故本院对新兴公司关于计算待定工程利息的主张亦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中山市新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新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陈慧峰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