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古某某诉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民初40号原告:古某某,女,1974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籍贯、住址同上。原告古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明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由双方父母包办,于1995年农历九月初六同居生活,1998年3月4日生育长女陈甲,1999年12月25日生育男孩陈乙,2001年1月4日生育次女陈丙,次女陈丙是聋哑人。由于是父母包办,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关系一直不好。2012年原被告在被告居所地修建了坐北向南的平房一栋,一楼有三个套间,二楼有两个单间。用去我打工积攒下的10万元,另外借了10.3万的外债,向陈某某父母借3000元,向孙成瑞和邓克端各借5万元,房子差不多修建了20万。同居20年来,被告一直好逸恶劳,还有赌博恶习,长期不顾家,立案孩子的冷暖也不管,连我打工找到的钱,被告经常偷偷地拿去赌博,我有时间问他几句,被告就提爷骂娘的,甚至提刀弄斧地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12月21日晚,我和被告伴了几句嘴,被告就骂娘,被告用铲锄朝我的头部挖去,当时我的左头部就挖了一个洞,鲜血直流,到村医邱明春家去治疗。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共有财产,平房一栋规原告所有;所欠债务103000元,原被告各人偿还一半。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同居、三个子女出生、修建房屋的时间属实,但所欠外债不是事实。原告说的我用铲锄打她的头部是假的,我只是用铲锄勾了一下原告的头部。我认为这些都是鸡毛蒜皮的事情,原告为了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故意在言语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与矛盾。我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开,需要满足一下要求:1.原告净身出户,两个未成年子女由其抚养;2.家中的房屋等财产归我。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本院向双方当事人出示对陈乙的询问笔录,证明陈乙愿意跟谁母亲生活的事实。原告古某某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被告陈某某的质证意见是原告教孩子这样说的。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农历九月初六同居生活,1998年3月4日生育长女陈甲,1999年12月25日生育男孩陈乙,2001年1月4日生育次女陈丙(聋哑人)。2012年原、被告在被告居所地修建了座北向南的平房一栋,一楼有三个套间,二楼有两个单间。2015年12月21日晚,被告用铲锄原告的头部。2016年1月5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共有财产,平房一栋规原告所有;所欠债务103000元,原被告各人偿还一半。上述事实,有原告古某某、被告陈某某的当庭陈述和法院对陈乙的询问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违反了《婚姻法》有关结婚的规定,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其同居关系法律不予维护,双方自行解除即可。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诉请所欠债务103000元,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各人偿还一半,因原告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8条、第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长女陈甲由被告陈某某抚养,次女陈丙、男孩陈乙由原告古某某抚养;二、双方的共同财产:位于赫章县的砖混水泥平房一栋,一楼三个通间由原告古某某管理使用,二楼两个单间由被告陈某某管理使用;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员蔡明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