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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69号原告唐某某,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刘云,重庆市鑫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到期后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唐某某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钊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