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特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特字第65号申请人朱某。法定代理人朱海,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富荣,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朱某请求宣告王亚满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某诉称,王亚满,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博白县东平镇枫木村新屋队019号,系申请人朱某之母亲。王亚满于2013年2月18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宣告王亚满失踪。经查,王亚满,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博白县东平镇枫木村新屋队019号,系申请人朱某之母亲,于2013年2月18日离家外出,至今没有任何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9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王亚满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亚满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亚满自2013年2月18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音讯,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朱某作为王亚满之女,申请宣告王亚满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亚满为失踪人;二、指定朱海为失踪人王亚满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冯良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文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