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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王友满、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王友满,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11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何晓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阳、徐梦潇,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友满。被告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1612-50座。法定代表人陈宗豹,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江阴支行)诉被告王友满、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王友满;贷款于2010年5月7日发放,于2016年1月22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365000元,截至2016年1月22日,尚结欠贷款本金321585.54元、利息和罚息34105.28元;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40%。王友满应承担中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3603元。2、人的担保情况:顺达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王友满应立即给付中行江阴支行借款本息355690.82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21585.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再上浮4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3603元。2、顺达公司对王友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友满、顺达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中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说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王友满、顺达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友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355690.82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21585.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再上浮4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王友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律师费损失23603元。三、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王友满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032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王友满、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华吉红本案援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