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18号原告: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葛仁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安徽文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争豪,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邵东亚,该公司经理。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方良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90元,减半收取9745元,由原告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