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宋文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文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66号罪犯宋文涛,男,1982年8月29日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以(2004)通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文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将宋文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2011年8月、2013年12月将宋文涛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4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文涛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文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文涛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