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潮辉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潮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36号罪犯潘潮辉,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8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潮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49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潮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潘潮辉上次减刑时已,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潘潮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潮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潘潮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潮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