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姜义斌强奸、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号罪犯姜义斌。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8)藁刑初字第00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义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案被告人张会牵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石刑终字第000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义斌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10月23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义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