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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刑更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康月花犯运输毒品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刑更32号罪犯康月花,又名康老姐,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8)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月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银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银刑执字第9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至2019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康月花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警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得上半年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度获得上半年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康月花予以减刑。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康月花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康月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月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昕审判员 王文花审判员 施 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