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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胡兴娥、胡兴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特2号申请人胡兴娥。申请人胡兴江。申请人胡兴娥、胡兴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兴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胡兴江因承包建筑工程缺少资金,于2015年5月17日向申请人胡兴娥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3分(每月1200元)。后因申请人胡兴江未能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致其不能向申请人胡兴娥偿清前述借款本息。2016年1月20日,经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胡兴娥、胡兴江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一、胡兴江自愿偿还胡兴娥的借款本金肆万元,利息壹万元,合计伍万元整。二、从2016年3月起,胡兴江每月从其退休工资中还款壹仟元,并于每月30日之前将钱还给胡兴娥,胡兴娥出具收据,直至伍万元还清为止。三、从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再计算借款利息。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即具法律效力。同日,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了2016-016《人民调解协议书》。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兴娥、胡兴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相悖。故申请人胡兴娥、胡兴江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胡兴娥、胡兴江提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永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