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颜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阳县海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颜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636号原告绥阳县海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绥阳县洋川镇儒溪路。法定代表人吴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颜浪,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于2016年0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绥阳县海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浪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绥阳县海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海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阳县海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绥阳县海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德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