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厚明与周广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厚明,周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刘厚明,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周广武,男,1976年7月9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刘厚明与周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广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广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广武存款20234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