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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蒋召理与王芹、吴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召理,王芹,吴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4号原告:蒋召理,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彭永康,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芹,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杜集区。被告:吴琎,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相山区。原告蒋召理与被告王芹、被告吴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翟文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梦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