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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夏达江与屈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达江,屈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91号原告夏达江,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厨师,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屈金,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达江诉被告屈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达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达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达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