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穆冬梅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冬梅,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23行初36号原告穆冬梅。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石剑。本院受理的原告穆冬梅诉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中发现该案系涉及资源土地等行政管理类案件。按照《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实施意见(试行)》(通中法(2013)154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环境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通中法行(2014)15号)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吴云霞代理审判员 徐晔桦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