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邱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551号原告邱某。被告潘某。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仲凯独任审理,因原告邱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仲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