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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邱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551号原告邱某。被告潘某。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仲凯独任审理,因原告邱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仲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