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8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雷金芳与雷金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芳,雷金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55号原告:雷金芳,男,生于1962年11月8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被告:雷金均,男,生于1971年8月1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金芳诉被告雷金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金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金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金芳负担。审判员  姜永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鲜丹丹附:本案裁定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相关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