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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61号原告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东。被告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静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滕自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吉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