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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9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赛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XX,徐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931-1号原告赛XX。委托代理人辛立森、于新娥,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赛XX与被告徐XX、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徐XX名下房产,或冻结被告徐XX、被告李XX银行存款180000元,并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XX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或冻结被告徐XX、被告李XX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