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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柏义与李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柏义,李凤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329号原告杨柏义,男,汉族。被告李凤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柏义与被告李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艳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