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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旭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344号罪犯王旭东,男,1974年9月28日生于吉林省乾安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5日作出(2003)乾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旭东犯强奸、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分别于2007年9月、2010年4月、2012年4月、2014年5月为王旭东减刑1年9个月、1年7个月、1年5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旭东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余刑1年1个月25天。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旭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旭东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