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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程淮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82号罪犯程淮,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其他财物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程淮已于2015年10月21日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程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程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程淮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主观恶性大。且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