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辖终18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山西省长治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住址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当事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居住地为长治市长兴中路102号64幢3单元331室,广州市荔湾区住房仅为二人天气寒冷后暂时居住的住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为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南路冼基东15号之一201房。据上诉人自称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2013年至今居住于长治市,即上诉人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一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