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3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建强与徐淑欢、尹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强,徐淑欢,尹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323号原告:刘建强。被告:徐淑欢。被告:尹忠奎,农民,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强与被告徐淑欢、尹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刘建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建强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交纳。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