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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靳艳峰与李晓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艳峰,李晓辉,许振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2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靳艳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辉。原审被告许振龙。上诉人靳艳峰与被上诉人李晓辉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靳艳峰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宣判后,靳艳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靳艳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靳艳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靳艳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靳艳峰负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靳艳峰、李晓辉、许振龙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力德审判员张国利审判员徐书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保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