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娟、肖益群与肖益群、随县兴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肖益群,随县兴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137号原告陈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海军(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参加开庭、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益群,职员。被告随县兴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启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与被告肖益群、随县兴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自动偿还货款,原告向本院请求撤诉,并出具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娟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