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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82号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被告:李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伟 搜索“”